法律分析:我国在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等方面都有一些开发利用资源的具体规定,以这三种资源的保护为例,将有关规定介绍如下:(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1)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2) 提高土地利用率;(3) 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4)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5) 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二)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1) 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2) 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3) 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4) 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5) 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6)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三)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1) 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2) 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3)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4)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5)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在其他一些单行法律中,也有对于开发利用资源的具体规定。用益物权人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