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 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贪污 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应当依照《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 挪用公款罪 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第二款
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
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