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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正在服刑的离婚程序具体有哪些

来源:爱go旅游网

夫妻一方正在服刑的离婚程序:

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依法调解、审理、裁判等。

根据相关规定,被监禁的人员,一般被高度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可通过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离婚。

一、外地人在上海怎么离婚

原则上离婚诉讼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但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有暂住证,如果离婚,是可以随便回户籍所在地吗?

这个问题要根据双方选择的离婚方式而定,如果选择协议离婚是不能在暂住地办理的,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选择诉讼离婚,根据暂住时间的长短可以进行选择,这是涉及管辖权的问题,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女方可以在女方户籍地起诉离婚吗

一般情况下,女方是不可以在女方户籍地起诉离婚的。但法律规定,可以在原告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所地起诉的情形有:一方离开住所地达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一方被监禁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除此之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或者被监禁的,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符合这些情形的,女方可以在女方户口所在地提起诉讼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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