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责任应当根据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认定。
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医疗责任如何认定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次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看来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医疗纠纷的责任如何认定?
医疗诉讼的责任认定一般有三种:法官判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1、法官直接判定
并不是所有医疗纠纷都必须经过医疗鉴定才能明确责任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组会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从重到轻分为4级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鉴定结论中的责任认定直接关系到赔偿项目、范围和数额的最终确定。
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医疗损害责任比例如何认定?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医疗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如何认定医疗损害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1、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须具备责任能力。医疗损害的行为人应具有特殊的身份即国外立法上所称的“专家责任”。因此医疗损害赔偿中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务人员。如果是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致人损害虽可能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但并非医疗损害赔偿。2、医疗损害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过失。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过失性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果不具有过失就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因为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构成伤害罪或者杀人罪不能再以医疗事故对待。医疗过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3、行为的违法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如果是正常的医疗操作就不属于医疗损害。4、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方只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为其过失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因此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医方的医疗过失所致。但在实际办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专业性、技术性强故因果关系的认定则更加困难基于此承办人员也只能将此类案件交由医疗事故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小组对医患双方进行面对面的答辩使得医疗损害赔偿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能公正、科学、准确。 该内容由 游潘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