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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债权人

2023-10-01 来源:爱go旅游网

合同中的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保证,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有权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有权拒绝履行保证义务,直到债权人未能通过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来实现其权利为止。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行执行并且无效时,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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