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前可以撤回投标文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开标前,经投标人提供有效的理由,投标文件可以撤回。在开标后至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不得投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与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与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