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特点如下: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无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3、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4、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