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可依法追偿:
第一、追偿对象:
1、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破产的,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二、追偿的数额:
1、在保证范围内,保证人承担了多大的保证责任,就有权追偿多大数额;
2、保证人自履行保证责任,即:不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或者超出债务人的数额承担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一、担保人行使一年的先抗辩权标准是什么
行使一年的先抗辩权标准如下:
1、保证人被起诉时,保证人可以委托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未能从主债务人全部清偿的,可以根据委托关系向保证人追偿其余额和损失,这样,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无法偿还时才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2、当事人同意,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清偿或不全部清偿时才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因此,债权人必须首先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并在强制执行无效后向保证人索赔;
3、保证人和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应当先起诉主债务人,但保证人应当放弃因证诉而消除诉权的利益,在起诉无效时再起诉保证人。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怎样维护自身权益
债务人死亡担保人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向债务人继承人追偿,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务。保证人偿还债务人欠款后,有权向借款人继承人追偿,但应在债务人遗产范围内追偿。也可以向联合担保人追偿。在联合担保中,其中一个联合担保人首先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享有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但应当先向债务人追偿。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其他联合担保人应当在前者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偿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