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未成年人如何实现与父母的断绝关系?

2023-09-30 来源:爱go旅游网

亲子关系不能自认而解除,只能因死亡而终止。父母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拟制亲子关系可通过法律解除。法律不适用自认于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基于血缘,无法通过协议或法院解除。解除亲子关系协议无法产生法律效力。赡养义务应依法履行,拒绝赡养可构成遗弃罪。扶养关系应适用相关国家法律。国籍、住所和财产所在地与被扶养人有密切关系。

法律分析

从法律角度上,亲子关系不能自认而解除。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的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而有关脱离自然血亲关系的声明当然也是无效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该款明确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追求客观真实而不适用自认。所以法律上没有脱离亲子关系的具体条件。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形成的。

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都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法律拟制身份关系,因而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解除。但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并非通过法律拟制产生,因此不能通过当事人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解除。

亲子之间签订的解除亲子关系的协议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即使签订了类似协议,该尽的抚养义务或赡养义务还是要尽的。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结语

亲子关系是基于自然血缘的父母子女关系,无法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解除,只能因父母或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父母离婚也不会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法律认可和行为形成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除。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承认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无法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解除。解除亲子关系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赡养义务仍然存在。对拒绝赡养的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扶养关系应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