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从法律地位上讲,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关系是委托和受委托关系,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的过程中,无权对业主进行强制性的管理和制约。业主作为住宅的合法使用权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对住宅的阳台进行封闭,除非业主在封闭阳台的过程中侵害到了其他业主的利益,或违背了物业管理规约的约定。二、物业公司可以根据小区的管理和外形美观等各方面的需要,对业主封闭阳台的外观和尺寸进行约定,但是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业主将费用交到物业公司再由物业公司统一装修。三、物业公司提供的临时管理规约,对业主是没有约束力的,规约内容如果告知了业主,业主在知道的情况下作出承诺,就要遵守。但如果阳台封闭装修由物业公司统一安装,就意味着,物业公司放弃了规约中“禁止封闭阳台、露台”的规定。由此,业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进行装修。四、如果业主是在合法行使自己对房屋的装修权利,没有损害到其他业主的利益,物业公司阻挠或者干涉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因此给业主造成损失,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业主可以向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反映情况,通过协调的方式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业主也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