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1月18日,《深圳市实行社会劳动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83〕214号)正式实施: 侨资、外资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职工,以企业支付的劳动服务费的25%作为社会劳动保险金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工资总额的20%作为社会劳动保险金。 这是深圳市政府最早可以体现社保这一概念的文件,实施于1983年,也可以看出深圳市社保的开端之年。
我国是一九九三年开始实施缴纳社保金制度的。
一九九三年,我国在部分国有企业里试行养老保险制度,开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金,即开始实施社保制度。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