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申请了跨行政辖区临时牌照才可以出市的,而申请的是行政辖区临时牌照不能跨区域行驶。如果行政辖区临时牌照出本市,所以临时牌照能否出市,要看临时牌照的申领类型。临时号牌一共有四种,分别是:行政辖区内的临时号牌(售卖本市的新车),跨行政辖区临时号牌(售卖到异地的新车),试验用临牌,特型机动车临时号牌。使用本地临牌期间车辆不允许出行政辖区,只能等安装正式牌照后才可以出行政辖区行驶。临时牌照能否出市要根据牌照颜色而定:
1、蓝色的临时牌照是行政辖区内的临时号牌,仅限于本市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不能出市区;
2、棕黄色的临时牌照可供机动车跨地区行驶使用。
临时牌照应当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以保障驾车安全。临时牌照是指汽车由于一些手续的办理,还未正式落户前由公安车管部门发放的临时车辆行驶证明。
临时牌照的使用会带有时限性和区域性,跨行政辖区临时车牌可以在全国使用,单次使用不能超过30天;行政辖区内临时车牌只可以在本市区使用,单次使用不能超过15天。而且申请的次数是不能超过3次的,所以在本行政辖区临时牌照的使用最长时间为45天,跨行政辖区临时牌照的使用最长时间为90天。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章》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章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章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章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章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章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章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章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章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章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章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章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章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章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章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章情形,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章情形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一次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 对智能网联机动车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需要上道路行驶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单位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单位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经主管部门确认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证;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应当与准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证上签注的期限保持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九条 对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规章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