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受损害方包括被欺诈的人、被胁迫的人、合同显失公平时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等。主张合同无效要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
一、撤销权有何条件
撤销权的构成条件是:1、合同是被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2、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的;3、合同显失公平的;4、合同已经成立,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合同不平等但是签字了怎么办?
合同中不平等的条款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也可以直接主张不平等的条款无效。民事行为是否不平等应当以行为成立时的情况作为判断标准,不平等的的合同往往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