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还赃款是否可以诈骗犯减刑
法定从轻处罚情形:
1、未成年人犯罪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
6、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诈骗罪在侦查阶段,积极退赃是属于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如果在判刑后退赃,是不会对量刑有任何影响的。
二、诈骗罪的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
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如果犯罪分子有想要减刑的想法,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合作,并退还账款等行为都可以算作是理工的表现,但如果是在判刑后才选择返还赃款以及无药可救了,法律的规定是无法去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