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逾期不还信用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是:(1)持卡人透支1万元以上;(2)逾期不偿还;(3)银行催收2次;(4)催收2次后仍不偿还的。使用信用卡还要明白这一点,因信用卡被恶意透支不还被判刑的,服刑完毕后仍然需要还款,欠款并不会因判刑而消除。因此,不要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实在无能力偿还透支的信用卡的情况下,不要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要积极跟银行沟通,协商还款方式,好的态度能减少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