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警察执法活动有管理和监督权的有人民检察院、其上级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督察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