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施行的《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确定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额、征收管理等制度。第一,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不具有生产经营行为的机关、团体、军队等单位和居民个人,不征收环境保护税。对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情形,比如,向污水集中处理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排放污染物的,在符合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的,也不征收环境保护税。第二,课税对象。从大的分类讲,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具体讲,不是对这四类中所有的污染物都征税,而是只对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规定的污染物征税。不是对纳税人排放的每一种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都征税,而只是对每一排放口的前3项大气污染物,前5项第一类水污染物(主要是重金属)、前3项其他类水污染物征税。第三,计税依据方面,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沿用了现行的污染物当量值表,并按照现行的方法,即以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作为计税依据。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方法有顺序:1.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2.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3.环保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4.省级政府环保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环保部已于2017年12月28日印发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两个办法。第四,税额标准方面,目前国家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标准分别是不低于1.2元和1.4元;同时,鼓励地方上调收费标准,但没有规定上限。实践中,有些地方已经提高了收费标准,比如北京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8到9倍。《环境保护税法》在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规定的下限基础上,增设了上限,即不超过最低标准的十倍。各省可以在上述幅度内选择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二档减排税收减免:一是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二是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1、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2、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3、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4、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