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的小规模纳税人开的专用发票情形如下:
1、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种是小规模住宿业纳税人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的联次及功能如下:
1、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货方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主要凭证,即销售方记账凭证;
2、第二联为税款抵扣联,是购货方计算进项税额的证明,由购货方取得该联后,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依照取得的时间顺序编号,装订成册,送税务机关备查;
3、第三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属于商事凭证,即购买方记账凭证。
普通发票的开票规定如下: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综上所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