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有很多相关的规定,比如要载明内容包括委托期限、委托报酬支付、转委托、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等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中适用比较常见的的一种形式,除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民事活动外,一般民事活动都可以实行委托代理。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委托代理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二、公司可不可以委托公司签合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被委托人。根据授权从事商事活动的被委托人又称为经纪人。根据授权从事民事诉讼、仲裁活动的被委托人又称为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委托范围是广泛的,适用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
下列事项禁止委托他人代理行为:
(一)收养关系的建立或终止;
(二)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
(三)遗嘱的制作;
(四)出版合同的履行;
(五)演出合同的履行;
(六)其他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履行的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权限】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费用的预付和垫付】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八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九百二十九条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