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需要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如果保险公司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理赔,在合同中明确排除相应的责任,或者证明投保时有隐瞒、欺诈行为,或者保险条款与法律法规相违背,均可被认定为不合理。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七十五条: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保险人违反约定不履行保险赔偿义务的,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返还保险费。
2.《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合同订立前,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其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否则,保险人在知道实际情况后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隐瞒或者欺诈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被保险人有法定保险标准以外的疾病或者既往病史,但不属于保险合同中明确排除的责任范围,或者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如实告知,保险人不得以不属于保险标准或者既往病史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