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当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一般而言,被告若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提供证据:有关主体的证据材料;有关行政程序的证据材料;有关被诉行政行为认定所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自由裁量合理性的证据材料;有关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后,对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