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1)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2)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3)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4)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而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如果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撤销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