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的条件包括:
1.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 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二、行政诉讼的理解是什么:
行政诉讼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向法院起诉维权。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行政复议范围包括:
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等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其他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9. 申请保护人身权利等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10. 认为还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如果上述条件满足,应当予以受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都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