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公示程序是按照一般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的。首先,卫生行政机关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其次,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提出处罚意见。在管辖方面,区(县)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查处辖区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如果两个以上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发生管辖争议,则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此外,卫生监督机构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在受理案件方面,卫生监督机构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检验机构检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办或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最后,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在调查取证方面,监督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应遵循公正、客观、合法、全面的原则;监督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正、反两方面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