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对于案件具体适用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只有符合规定情形的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否则只能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那么,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是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情形:
1.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此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 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 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对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关于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但从《刑诉法》第147条和174条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和“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看,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中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刑事简易程序。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因为刑事诉讼法并未向民事诉讼法那样赋予人民法庭的权限,因此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对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