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欠钱不还超过法定期限,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如果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成立的,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此外,如果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法院也不予支持。在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流程。首先,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其次,申请执行人必须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第三,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最后,义务人必须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在强制执行的流程中,首先法院会审查立案,然后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法院将进行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会填写强制执行证、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并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最后,法院将进行实行强制执行。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解除强制执行。这些条件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债务已经清偿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另外,如果有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则强制执行可以终结。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