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及情形
1.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4.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对象
1. 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1. 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并提交相关材料。2. 口头申请: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并由行政复议机构记录。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等。3.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复议费用。4. 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复议程序规定。
五、法院判决的处理方式
1. 一审情况: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 二审情况: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