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制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支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