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
在拆迁纠纷中,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裁决。只有经过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二、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行政裁决是解决拆迁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三、行政裁决的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如果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满意,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裁决的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对行政裁决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在房屋拆迁纠纷中,如果发生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采取什么方式解决。比如双方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首先需要提出行政裁决的申请,然后对行政裁决结果不服的再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