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确认被告的方法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5.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另外,对于具体的法律程序,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起诉阶段:原告写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
2. 受理阶段:法院审查起诉,符合条件的案件决定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3. 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法院组成合议庭,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提交答辩状和有关材料,法院再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法院为诉讼进行其他准备工作。
4. 开庭审理阶段:重点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的审理形式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不需要当事人到场)。
5. 判决阶段:经过审理,法庭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6. 执行阶段: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上诉的,判决生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确认方法的相关法规和程序介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相关机构获取更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