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给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机关一般需在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至多可延长不超过三十日。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的审查期限是五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五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