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处罚决定送达方式有哪些?
1. 直接送达
这是行政机关直接将执法决定等法律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是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 留置送达
这是受送达人拒收法律文书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把执法决定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3. 邮寄送达
当行政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1)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2)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3)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4. 公告送达
这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通过公告将执法决定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该送达方式仅在其他任何一种送达方式都不能凑效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一般要求在受送达人住所、报纸、网站等张贴或登载执法决定内容,满60日即视为送达。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期限有哪些?
1. 当事人在场的,应当在宣告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交由当事人;
2.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即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日期的第二天开始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七日内交付邮寄、进行委托送达或者公告送达。
综合上面所说的,处罚决定出来了之后,就需要由执法人员利用合适的方式进行送达,只要到达了当事人的手里,那么就要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所以,如果在收到处罚决定之后而不执行的话,那么就会加重当事人的处罚,严重者需要承担刑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