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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023-11-19 来源:爱go旅游网

员工擅自离职需承担经济损失责任,但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只有接受专项培训并违反服务期限,以及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下,可以约定违约金。其他情况下,单位只能要求员工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劳动部规定,用人单位因招聘未解除合同的员工而遭受经济损失时,员工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额不低于损失总额的70%。遵守规则和诚信是正确的做法。

法律分析

一、员工擅自离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两种情形下可以约定违约金:

(1)接受了用人单位的专项培训,并且签订了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的,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限尚未履行的部分所应分摊部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限的劳动报酬。

(2)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约定,违反了协议的相关内容,需要支付违约金。

(3)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可以约定违约金以外,其他不能设定违约金;

因此,自动离职,没有交接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其损失,对单位造成的损失,但是不能追究其相关的违约金。

二、擅自离职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根据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因此,用人单位也好,员工也好,守规矩、讲信用才是唯一正确的做法。

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赔偿以下损失的责任: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法律中对只能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只有上述两种情况,除此之外即使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格外的约定,相关的约定也是属于无效的。所以实践中,出现员工擅自离职的情况,单位不能因此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最多只能就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员工赔偿。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擅自离职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除非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其他情况下单位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是无效的。因此,在职场中,遵守规定、讲信用是正确的做法。如果员工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相关损失,如招聘费用、培训费用以及直接造成的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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