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不同。违法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违法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只要是违反法律规定(包括根本法宪法以及民法、刑法、行政法、民法典、教育法、资源法等各部门法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狭义上的违法行为,专指尚未触犯刑法的违法行为;只有在触犯刑法,经法院判决认定后的行为方为犯罪行为。因此,违法行为包含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犯罪行为只能严重的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行为。
2、认定机关不同。犯罪行为只能由法院经审判程序,判决文书生效后方可认定。而违法行为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和各有权政府职能部门认定。
3、处罚处定机关不同。违法行为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在公安机关和各有权政府职能部门认可的同时可以作出处罚决定;而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只能由法院判决。
4、处罚程度不同。违法行为中的一般违法行为,适用行政处罚,对违法人的强制性处罚较轻,违反民法、民法典、民法典等的一般违法行为甚至可以当事人协商处理;而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具有较强的强制性,除法定的自诉案件以外,一般要接受刑事处罚,直至死刑。总之,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严重的违法行为,它由人民法院经审判程序定罪量刑,对犯罪行为人一般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处罚;违法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上的违法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一般所说的违法行为是指狭义上的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情节尚未触犯刑法的行为,它由公安机关和有权政府职能部门认定、处罚,甚至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自行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