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劳动者如果怀疑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有哪几种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应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其中,因病致残而评定伤残等级的,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伤残等级具体分为: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已由民政部制定。
二、残疾军人怎样申报增加残疾等级
1、单位(乡、镇、街道)审查申请人身份、致残情形、及本人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出具书面意见。
2、县、区民政局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规定期限内通知本人到市民政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鉴定。
3、残情鉴定,符合评、调残条件的
审核:市民政局审查报送的材料,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审批:省民政厅对照标准,研究后审批。
申请:向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档案原始医疗记载、证明,两寸免冠彩色照片。
4、反馈审批意见(批复),符合条件的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