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诉讼时效

2024-03-03 来源:爱go旅游网

保证债务具有从属性,主债务消灭从债务亦消灭。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之届满,保证人据之可抗辩保证债务不复存在。由此,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应致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否则,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时,保证人据此主张免除保证债务,从而使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毫无意义。此外,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选择权,其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不致主债务时效中断有悖保证之意旨。

那么,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能否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最高院《规定》对此问题的规定因有保证责任期限约定与否而异,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及于保证债务。如上所述,该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混同,此其一;其二,保证债务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若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当然致保证债务时效中断,则保证责任难以免除,不利于保护保证人;其三,该《规定》规定保证债务的中断与否与有无约定保证期限有关,于法理无据。

因此,笔者主张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中断不及于保证诉讼时效。从另一角度观之,主债务人不能由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届满而据以抗辩其不负履行主债务之责,此才合乎法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