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法典规定,通常情况下,保险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般分为离婚时仍在有效期内的保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保险金这两种情况。夫妻中的一方可退保,取回保单价值再进行现金分割。或者可通过换投保人的方式,把保单转让给被保人后,要求被转让方补偿当年保单现价的一半金额。以上两种方式可分割保险金。
一、退保主要有两种方式
1、犹豫期内退保
有的人买保险是一时冲动,买后一冷静,好好想想觉得这款产品并不适合自己。
因此,保险公司给冲动投保的人设置了充足的冷静时间——犹豫期。
犹豫期一般为15天,投保人可以在这段时间内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销。
也就是说,犹豫期给了投保人一段能够反悔的时间。
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通常是全额退还保费。
整体而言,对于投保人而言亏损较小。
因此,若要退保,奶爸建议在犹豫期内考虑清楚后办理,损失可以降到最低。
但如果过了犹豫期退保,就是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况了。
2、犹豫期后退保
如果过了犹豫期再提出退保,无论过犹豫期一天还是一年亦或者是十年,都视为正常退保。
投保人可以提出退保申请,保险公司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那么,保单的现金价值又是什么呢?
保单的现金价值就是放弃这份保单还能够拿到的剩余价值,它是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俗点说,保单的现金价值实际上就是保险公司在我们退保时,能够退还给我们的金额。
这部分金额不需要我们算,一般在保单合同里就能够直接找到。
现金价值有多少除了和保险的产品有关,还和缴费时长有关。
不同的产品现金价值不一样,同时,现金价值也会随着缴费的时间增长而增长。
换句话说就是:退保越早,能够得到的退保金额就越少。
二、婚内交保险离婚时如何分
根据我国《民法典》1065条的规定,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无论它的存在形态如何,都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都要予以分割。
保险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同时保险利益归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在离婚诉讼中一般是需要进行分割的。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间,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3、婚前购买的保单如果缴费期结束,属于个人资产,不分割;如果缴费期没有结束,按婚后缴费的现金价值一半分割给另一半;能证明婚后缴费是自己个人账户钱交保费,不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要擅自为己方父母、非婚生子女等第三人买保险。目前,《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裁判投保人向另一方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的一半(而不是“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属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建议优先配置重疾险、意外险、高端医疗保险等,最好是趸交保费。这些保单现金价值不高,即使在离婚时要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付出的对价也较少;当疾病发生时,获得的保险金属个人财产,可为自己的生活提供充足保障。
三、年金险是不是婚前财产
1、年金险是一种储蓄理财型保险,现在市场利率不断下行,银行理财也不再保本保息,而年金险可以提前锁定未来几十年的利率,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追捧。投保人到了一定的时间或者一定的年龄后,就可以按年或隔年领取保险金(也叫生存金),适合做长期投资或养老金补充,对企业家来说,也能起到隔离及保全资产的作用。
2、年金险保单涉及两部分的资产,第一是保单本身的现金价值,另一部分是年金险每年给的生存金。年金险保单究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就要看这两部分资产的归属,以及年金险保费的来源。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年金险保单,无论是给自己投保,还是夫妻互保,那么该保单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的话,保单现金价值以及已经获得的年金应予以分割。
(2)婚后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为自己购买的年金险保单,属于个人财产,如离婚,保单现金价值不予分割;结婚后领取的年金险保险金不超过原保费的情况下,该部分年金险保险金仍属于婚后个人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