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 6个月后被警察抓,付款记录钱不会被没收,但交相应的罚款。
一、有转帐记录
转帐记录可以说明双方有金钱往来,但是没有聊天记录或者其他证据,不能认定为嫖娼行为。此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将当事人传唤到警察局,这个程序叫配合调配。如果有嫖娼的违法行为,即使没有被现场抓住,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包括转账记录、口供、聊天记录、辨认笔录等,也会被治安处罚。
在我国嫖娼不构成犯罪,是违法行为,一般只是拘留或者是罚款,情节较轻的教育罚款。如果是已经谈妥了价格并且付了金钱等财物,但是还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第一次进行卖淫嫖娼认错态度较好,表示悔改或是有其他的特殊原因,属于较轻情节。
嫖客拒不承认,没有本人陈述的情形,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仍然可以处罚。
其他证据就是转账记录,小姐陈述(证实发生性关系),有的情况下还可以让小姐辨认产生辨认笔录等,再判断二者的关系、女方是否以卖淫为业,嫖客是否对转账记录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等等,完全是可以定案的。
二、没有转账记录
大量案发的嫖客被事后处罚,最重要的是从未接触过法律或者从未接触过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其实不论是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还是行政案件的行政处罚,都需要有充分的依据,都需要有确实的证据,且证据间能够形成证据链,所有证据串联在一起能够指向一个行为,在该问题中即为嫖娼行为。
如果没有转帐记录没有聊天记录或者其他证据的嫖客,经传唤后被处罚的都是在传唤过程中对其嫖娼行为供认不讳的,形成了自认,自愿接受处罚。
扩展资料: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