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有两种行为表现方式: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根据信息来源的不同,又区分为:
(1)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一般情形;
(2)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情形。
2.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窃取”以外的其他方法,比如购买、骗取等,要求获取信息手段的非法性,只要行为人没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者资格而获取相关个人信息的,即可以认定系“非法获取”,“非法获取”一般也没有得到信息主体的同意授权。
实施上述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构成犯罪。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一)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予以刑事立案: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