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年假相信很多人都是很期待的,但是有些公司却规定不主动申请带薪年休假即为放弃,那这样的规定合法吗?根据相关劳动法律,用人单位如此规定无效!用人单位规定不主动申请带薪年休假即为放弃职工仲裁请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018年7月,王某进入某二手车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二手车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职工休年休假,应当事先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可以享受年休假;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年休假。年休假不跨年度计算。”王某入职后签收该制度。2019年王某未休过年休假,也未申请休年休假。2020年3月10日,公司决定关闭王某所在站点,经与王某协商,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向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是否该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该公司认为,王某没有申请休假,已放弃了休假权,现在无权要求补偿。王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该用人单位此条规章无效应向劳动者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王某于2018年7月13日入职,自2019年7月13日起,每年有权享受5天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劳动仲裁委认为,该条文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用人单位享有单独决定劳动者何时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年休假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但并未要求“协商一致”。因此,可以无须征得职工同意;二是用人单位负有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不能将该义务转移给劳动者,即年休假不以职工提出申请为前提。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年休假导致职工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同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职工放弃年休假权利,应当采用明示方式提出,用人单位不能将职工没有申请休假视为默认放弃。综上,该二手车公司有关年休假的规定,增加了劳动者的申请义务,且要求劳动者采用默示的方式放弃年休假,于法无据,该条款无效,对劳动者不发生约束力。王某2019年未休年休假,公司应当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