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包括承包方和受让方。承包方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受让方既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如: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资格的农业开发公司、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农户等。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优先权。但发包方不能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既不能成为流转方也不能作为受让方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包括承包方和受让方。承包方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取得的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受让方既可以是土地所有人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可以是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还可以是单位和个人。但发包方不能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既不能成为流转方也不能作为受让方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本案中村委会与韩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是否有效,是村委会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村委会是土地发包方,收回承包土地必须由法定条件,否则属于非法收回承包土地的无效行为,村委会在承包期内无权处分承包土地,擅自与韩某签订流转合同没有流转主体资格,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韩某意图追究村委会合同违约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主张返还赔偿损失是正确的。
【法眼点睛】
以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流转主体的区别:家庭承包方式的流转主体是农户;其他承包方式的流转主体可以是农户、也可以是单位和个人。但发包方不论是家庭土地承包方式还是其他土地承包方式即不能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转方也不能作为受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