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在校期间的学生应严加管理,以防止发生学生打架斗殴等突发事件。日常教学活动中疏于管理,对学生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学校对学生是否承担监护职责
学校对学生是不需要承担监护职责的,学校并非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我国未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学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仅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学校与学生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学校在未成人侵权或者被侵权的案件当中只承担过错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的大小来承担民事责任。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应从学校的职责来看,如果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及管理当中的确存在过错,则学校就应对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生在学校受伤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1、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纠纷发生后,如果是学校一方的过错,学校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
2、因学校未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但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引起的,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应为共同的赔偿义务人;
3、学校完全没有过错,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全部责任引起的,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
4、学校和学生均无过错,那么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学校和与事故有关的学生监护人可成为共同的补偿义务人;
5、教师履行职务的行为应视为学校行为,因教师体罚学生等引发的赔偿纠纷,应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是单独的赔偿义务人;教师只有因教学活动以外的原因实施侵害行为的,才能成为赔偿义务人。
三、学生放学路上上课受伤谁负责学校怎么处理的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在学生放学路上疏于防范,未保障学生安全有序放学,造成拥挤致学生损伤的,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