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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的刑事责任如何划分呢?

来源:爱go旅游网

第一,实践证明,单纯靠刑罚惩罚的办法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因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归根结底是社会原因。尤其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继而伤害他人的因素很多。可以说,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这种情况下,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一种手段,难以包治百病,社会问题还需综合施策。

第二,从目前的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的研究表明,青春期是一个人处于极易越轨的“危机期”,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自控能力不足的缺陷可能会得到自愈。在此期间,应当通过增强预防与控制手段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负面因素,净化社会环境。这样才能起到更好的效果,如果只强调一味打击,会将涉罪未成年人推向社会对立面,丧失教育、感化、挽救的良机。

第三,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比如提到大的杀人、抢劫案件,检察机关要坚持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原则。我们对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但是这个原则并非否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制裁,而是强调刑罚手段的最后性与可替代性。适当运用刑罚手段,并不违背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惩罚也是为了教育。对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要依法惩处;一方面不能纵容,要打击,另外一方面,我们还要对于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无法予以刑事处罚的,要督促或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管护矫治。最高检去年出台的《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要求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已经涉嫌犯罪但因年龄问题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有个规定,要求“与公安机关以及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组织等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加强管教、社会观护等措施,预防再犯罪”。同时,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监管。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在此方面,有的检察机关也进行了有益探索。去年来,我们检察机关对待这些案例做了一些探索,比如举两个例子,一个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这方面做了很好的探索,他们从2015年初开始,推动并配合区公安机关开展对违法未成年人警官警戒制度,由警官出面,检察院也在场,给他讲明危害性、原因、违法所在。同时还委托司法社工进行三个月的帮教,来根治他的一些恶习,通过这些行为,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再举个例子,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也做了调研,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建立档案对不能做行政处理的未成年嫌疑人,检察官跟他们做一些深入交谈,加强普法教育等,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第四是,基于国情的差异,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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