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主要包括两个法律关系,一是驾驶证人与租车公司达成租车协议;二是驾驶证人与朋友达成的出借协议。最终是否需要担责根据情况而定:1、如果出借人没有过错的,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2、如果双方存在过错的,需要承担一定过错责任。如明知朋友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将驾驶证借给朋友租车的,若发生交通事故,将要根据过错承担一部分责任。
租车公司租车,对方无驾驶证出事故就是租车公司的责任。因为租车需要提供身份证、驾驶证、押金的,明知道对方无驾驶证还租车给对方,所以租车公司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对方无证驾驶,那就要按无证驾驶来处罚,具体处罚如下:《单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1、没有驾驶证的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6、驾驶证被暂扣的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
这里主要包括两个法律关系,一是驾驶证人与租车公司达成租车协议;二是驾驶证人与朋友达成的出借协议。最终是否需要担责根据情况而定:1、如果出借人没有过错的,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2、如果双方存在过错的,需要承担一定过错责任。如明知朋友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将驾驶证借给朋友租车的,若发生交通事故,将要根据过错承担一部分责任。
借证给他人用于租车,本身就是违法行为,租车后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借证人也要对事故的损失承担责任。租车行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在经营过程中对前来租车的人应当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不能将车租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这是作为租车行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对借证租车的行为也应当禁止。
网友咨询:
2013年2月6日,未取得驾照的刘某持向顾某借得的驾驶证在租车行租了一辆小轿车。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租车期间在保险期内。租车后次日,刘某驾驶该车与关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关某受伤。事故经交通大队鉴定后,认定刘某和关某二人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请问,此种情况下,哪些主体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何健辉律师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据此,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