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 管制 、 剥夺政治权利 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将 判决书 、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条,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