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这个问题首先得明确,楼上楼下空间分割部分——也就是楼下的房顶、楼上的地面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维修费用应该由全体业主承担,也就是公共维修基金。不过,如果共有部分出现的问题是建筑质量或建筑缺陷造成的,且房屋尚在保修期内,则应该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