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退伙形式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自愿退伙的客观情况有
(一)合伙协议约定了退伙事由的出现
(二)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死亡、个人无能力承担债务等)。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法定退伙形式
(一)除名退伙的情形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需注意的是,还是要遵循一定程序,并且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二)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当然退伙的客观情况有: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没有履行合伙协议退股可以吗?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并且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违反《合伙企业法》第
45、46条的规定退伙,需要赔偿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