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一年实际坐12个月的牢。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假释的条件如下: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确有悔改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一、被判刑不能从事的工作如下:
1、公务员系统,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构、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系列管理单位以及参军入伍等;
2、司法系统,包括法官、检察官、人民陪审员、人民法院书记员、人民监督员、警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
3、事业单位,教师、医师、会计、注册会计师、记者;
4、公司高管,公司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破产管理人。
二、减刑的条件如下:
1、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3、限度条件。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总之判刑一年实际坐12个月的牢,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假释。犯罪到判刑的流程有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