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的动机、目的及预谋情况;
3、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
4、所使用信用卡的类型、来源;
5、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知情人、经办人;
6、诈骗数额、牟利、营利、挥霍情况;
7、是否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查处、处罚等;
8、共同犯罪的,问清犯罪嫌疑人之间关于犯意提起、分工、具体实施等情况。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2、被害人陈述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结果;
3、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情况;
4、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信用卡类型、作案方法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
1、银行工作人、知情人员的证言;
2、废信用卡、被冒用信用卡的原卡持有人证言。
(四)物证、书证
1、作案使用的伪造、作废、冒用、恶意透支信用卡原物及照片;
2、银行被骗款项账单、记账凭证、被恶意透支的款项账单;
3、作废、冒用、恶意透支信用卡办理信用卡影印件;
4、嫌疑人诈骗所得赃款和利用赃款所购买的物品实物及照片。
(五)鉴定结论
司法审计报告、文检鉴定等。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七)辩认笔录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八)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九)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十)骗取行为
即行为人采取各种欺骗方法取得信用证并予以使用的情况,如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不存在的交易事实,欺骗开证银行为其开立信用证,或者行为人根本无货或没有符合要求的货物,或者隐瞒企业经营不佳状况或者以投资为名诱使他人向银行开立以其本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只要实施骗取信用证的行为,即使没有使用的,也构成本罪的既遂。任何信用证诈骗行为都必须实施“使用”这一主行为,才能构成既遂。骗取信用证并加工使用是“骗取行为”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阶段。纯粹的骗取信用证行为本身只能说是一种普通诈骗行为,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信用证诈骗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实施了骗取信用证行为,但未实际取得信用证,或者虽骗取了信用证,但未及使用或者虽使用但未能获得信用证项下的货款的,可区别不同情况视为信用证诈骗罪未遂或预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