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财产证明;
(三)申请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的凭据;(四)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提供户主出具的人户分离的情况说明和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当地的房屋、收入证明;(五)自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的凭证;(六)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提供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七)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八)家庭成员中有重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九)家庭成员中有16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读学生的,提供在读证明;(十)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提供土地(山林、水塘)等生产资料承包或者租赁合同,以及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评估证明;(十一)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